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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这4类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显示,企业购置四类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这四类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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